- 作者:雨露
- 发表时间:2022-11-18 11:07:11
很多企业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,购买了车辆。但笔者近期对一些企业进行风险分析时发现,这些购买车辆的企业,在交纳车辆保险后,忘记了缴纳财产保险印花税。下面笔者通过案例进行简要分析。
纳税人购买车辆保险分为商业险和强制险,为了规避资产损失及履行强制险等政策规定,在购买“两险”后会取得保单和发票。
近期税务人员在进行风险处理时发现,一般纳税人A企业于2021年5月从平安保险公司取得了五份购车保险增值税专用发票,不含税金额200000元,税金12000元,会计账载信息中分别作了管理费用和销项税处理,账载税金及附加计提缴纳中均未体现财产保险印花税核算记录,"金三"系统也未查询到相应的缴税记录。最后,A企业被税务局通知补缴2021年度财产保险印花税212元及相关滞纳金。 纳税人提出,没有签订合同为什么需要缴纳印花税? 政策依据 一、追溯所属期为2022年7月1日之前的购车保险,按照”实体从旧“原则适用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》第一条规定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、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,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(以下简称纳税人),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。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,购销、加工承揽、建设工程承包、财产租赁、货物运输、仓储保管、借款、财产保险、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,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,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、契约、合约、单据、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。 二、所属期2022年7月1日之后的购车保险适用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》第一条规定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,为印花税的纳税人,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。 第二条规定,本法所称应税凭证,是指本法所附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》列明的合同、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。 三、新旧政策期内均适用的有效规章条款: 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》(国税地字(1988)第25号)第五条规定,对货物运输、仓储保管、财产保险、银行借款等,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,又开立单据的,只就合同贴花;凡不书立合同,只开立单据,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,应按照规定贴花。 《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地字(1988)第37号)第二条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规定,目前,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、机动车辆保险、货物运输保险、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。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,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,除对农林作物、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,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。其中,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,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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